2011年安全工程師《事故案例分析》試題(4)
[事故經過]
某煤礦為獨眼井多頭生產,某日,該礦地面11千瓦局扇停風,約2小時后機電人員買來一臺5.5千瓦的局扇并安裝好,恢復了通風。16名T人下井后,測量瓦斯濃度為5.5%.礦工小王上井找礦長,說:“井下瓦斯太高,是不是等一等再下井。”礦長說:“你們先湊合著干一班,我馬上派人再去買風機。”小王說:“這事人命關天,怎么能湊合呢,我可不敢下去。”礦長說:“你是領導還是我是領導,聽我的,先下去十活,要不就扣你這個月的獎金。”小王只好下井T作。5小時后,井下發生瓦斯爆炸事故,包括小王在內的16名礦工全部遇難,直接經濟損失85萬元。
問題
分析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參考答案
這是一起強令從業人員冒險作業引發的特大生產安全事故。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當前,一些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安全生產意識淡薄,或者片面追求經濟效益,見利忘義,置從業人員生死于不顧,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強令從業人員冒險作業,這種現象并不在少數。
本案中,由于11千瓦的局扇被更換為5.5千瓦的局扇后,送風能力不夠,不能有效排放瓦斯,造成井下瓦斯嚴重超限,但該礦礦長賺錢心切,急于出煤,不顧工人的建議,明知井下瓦斯嚴重超限,達到爆炸濃度,還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同時,當工人向礦長提出“等一等再下井”的建議時,礦長非但不接受建議,還威脅要扣發獎金。這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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