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人事考試網公布2015年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通知
摘要:網上報名時間:2015年4月20日—5月7日。現場確認時間:2015年4月27日—30日,5月4日—8日。網上繳費時間:2015年4月27日—5月10日。各項考試考前一周內,登陸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名服務平臺快速通道“準考證打印”欄目,用A4紙自行打印。
關于做好2015年度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設備監理師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梅河口市、公主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駐省中直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有關部委文件精神,為做好我省2015年度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設備監理師考試考務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名時間、地點及辦法
實行網上報名、現場確認、網上交費、網上打印準考證。
(一)網上報名時間:2015年4月20日—5月7日。
網上報名流程:
考生登陸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名服務平臺(http://zg.cpta.com.cn/examfront)快速通道“網上報名”欄目,進行報名。報名時須注意下列事項:
⑴注冊。考生按系統提示注冊,注冊時上傳近期6個月內正面免冠證件數碼彩色照片(JPG格式,大小控制在100K以內)。
⑵選擇考區。考生按屬地原則報名。省、中直駐長春市單位的考生選擇“省(中)直考區”,各市(州)考生按所在市(州)選擇相應考區,長白山保護開發區及省(中)直駐其他市(州)單位的考生就近選擇考區。省直管縣(市)仍按原渠道報名。
⑶選擇考試。考生應對照考試報名文件,按要求選擇考試類別、級別、專業、科目。
⑷填報信息。填報信息由考生本人負責,考生應如實、準確填報考試信息。考生錯報姓名、身份證號、考試類別、級別、專業、科目等考試相關信息,責任自負。
⑸打印報名表。考生確認報考信息準確無誤后,可在網上自行打印《資格考試報名表》,打印報名表前考生可以更改本人報考信息,打印后不得更改報考信息。
(二)現場確認時間:2015年4月27日—30日,5月4日—8日。
網上報名完成后,考生務必在規定的時間內按所選擇的考區,到省或各市(州)人事考試機構指定的報名現場進行報考資格審核確認。
選擇省(中)直考區報名的考生,統一到吉林省人事考試中心3樓報名大廳進行資格審核確認。地點:長春市南關區南環城路1958號。
選擇各市(州)考區報名的考生,現場報考資格審查確認由當地人事考試機構負責,請留意當地政府、人事考試機構網站或其他媒體通知。
現場確認時須提交下列材料:
1.經本人所在單位或人事檔案存放單位審核合格,由審核人、考生本人分別在“單位意見”、“考生承諾”欄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的報名表。
2.報名條件要求的畢業證書和相關證書原件。
3.身份證復印件1張(貼在報名表背面)。
4.近期6個月內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張(貼在身份證復印件上)。
(三)網上繳費時間:2015年4月27日—5月10日。
經現場資格審核確認合格的考生,即可自行在網上繳費,收費標準見附件1.考生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現場審核確認或網上繳費,視為自動放棄。網上繳費后概不退費。考生務必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全部報名手續。
(四)準考證打印:各項考試考前一周內,登陸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名服務平臺快速通道“準考證打印”欄目,用A4紙自行打印。考生須持本人準考證、正式有效身份證(軍官證、護照)參加考試。
二、考試時間及科目
考試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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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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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時間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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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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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冊
安
全
工
程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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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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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09:00-11:30
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
下午14:00-16:30
安全生產管理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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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3科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科目為主客觀混合題,在專用答題卡上作答,采用網絡閱卷。考生務必注意:
1、答題前仔細閱讀應試人員注意事項(試卷封二)和作答須知(答題卡首頁);
2、使用規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3、在答題卡劃定的區域內作答。
考生應攜帶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無聲無文本編輯功能的計算器。
客觀題試卷卷本可作草稿紙使用,不再另發草稿紙;主觀題草稿紙統一配發,考后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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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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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09:00-11:30
安全生產技術
下午14:00-16:30
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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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冊
設
備
監
理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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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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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08:30-11:30
設備工程監理基礎及相關知識
下午14:00-17:00
設備監理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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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3科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設備監理綜合實務與案例分析》科目為主觀題,在專用答題卡上作答,采用網絡閱卷。考生務必注意:
1、答題前仔細閱讀應試人員注意事項(試卷封二)和作答須知(答題卡首頁);
2、使用規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3、在答題卡劃定的區域內作答。
考生應攜帶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無聲無文本編輯功能的計算器。
客觀題試卷卷本可作草稿紙使用,不再另發草稿紙;主觀題草稿紙統一配發,考后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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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試相關政策及事項
凡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符合報考條件且身體健康能夠適應考試者均可報考,具體報考條件見附件2,對中專以上學歷層次專業、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的審核,可參照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專業參考目錄(見附件3)、有關從事安全生產業務的規定和解釋(見附件4)執行。
凡不符合報考條件,以及在人事考試中替考、通訊工具作弊等嚴重違紀違規在停考期內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否則后果自負。
實行違紀通報制度,凡違紀違規考生一律通報到本人所在單位并給予嚴肅處理;凡嚴重違紀違規考生,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和《關于規范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雷同試卷認定和處理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25號),國家閱卷時將對所有考生試卷進行雷同試卷檢測鑒定,無論抄襲、被抄襲、通訊工具作弊等產生的雷同試卷或試卷代碼異常,一律取消考試成績。考生在嚴格遵守考試紀律的同時,要樹立自我保護意識,防止被他人抄襲。嚴禁將手機等通訊工具及違禁物品資料帶入考場座位,一經發現,不論使用與否,一律按違紀處理。
四、說明
2015年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內容按照《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2011版)》的要求執行,對于近年來部分相關法規變化情況,考試內容也相應有所變化,具體請參見《2015年度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法律法規修訂、新增內容的說明》(附件5)。有關考試大綱、考試用書事宜請與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聯系。
五、成績發布與證書領取
1.國家下發考試成績和證書后,省人事考試網發布成績查詢和證書領取通知。考試合格人員證書領取辦法為:考生持網上打印的本人《成績通知單》和身份證原件領取證書。在省(中)直考區報名的,到省人事考試中心3樓報名大廳領取;在各市(州)考區報名的,按當地人事考試機構通知的時間、地點領取。
2.凡2015年通過考試取得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者,請及時登錄中國設備監理協會網站辦理登記事宜。
中國設備監理協會網址:www.capec.org.cn
E-mail:capec@capec.org.cn
六、工作要求
1.認真做好各環節的考試服務工作。要加強考試宣傳,為考生提供優質的考試服務,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強化措施,認真貫徹執行人社部12號令,明確責任,統一部署,對大規模、有組織、高科技作弊予以嚴厲打擊,嚴格考試管理,嚴肅考風考紀,確保考試安全。
2.要嚴格審查報考資格,現場確認時,實行雙審制,確保報考質量。進一步貫徹落實《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提高考試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安全意識和保密意識,明確工作人員職責,明確各環節責任人,嚴格執行責任追究制,對責任事故絕不姑息。在報名及考試過程中發現考試工作人員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應嚴格按照人社部12號令進行處理。
2015年4月14日
附件1:考試收費標準
考試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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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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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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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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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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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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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安全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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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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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科目每人48元,其他每人每科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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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定注冊安全工程師和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2016號)和吉省價收函字〔2001〕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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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事考試機構留用報名費13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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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設備監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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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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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監理綜合實務與案例分析》科目每人56元,其他每人每科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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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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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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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報考條件
考試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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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學專業或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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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或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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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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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冊
安
全
工
程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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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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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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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工作滿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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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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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工作滿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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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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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工作滿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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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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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工作滿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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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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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工作滿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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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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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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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中專以上學歷層次專業的審核,參照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專業參考目錄(見附件3)執行。
二、取得其他專業學歷,本科以下學歷其相對應的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年限延長2年,第二學士學位及以上學歷其相對應的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年限延長1年。
三、凡符合報考條件,2002年9月3日前,已評聘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工作滿10年的專業人員,可免試《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和《安全生產技術》2個科目,只參加《安全生產及相關法律知識》和《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
四、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4個科目考試的須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參加2個科目(級別為免二科)考試的須在當年通過應試科目,方可取得資格證書。
五、安全生產相關業務工作,指勞動安全工程、勞動衛生工程、特種設備安全工程、安全檢測檢驗技術、安全系統工程5類工程技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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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冊
設
備
監
理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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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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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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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滿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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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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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滿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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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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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滿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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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以上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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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滿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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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符合報考條件,并于2002年底前評聘為高級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免試《設備工程監理基礎及相關知識》和《設備監理合同管理》2個科目,只參加《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和《設備監理綜合實務與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
二、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4個科目考試的須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參加2個科目(級別為免二科)考試的須在當年通過應試科目,方可取得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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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有關從事安全生產業務的規定和解釋
一、原人事部、勞動部《關于印發<安全工程專業中、高級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人發〔1997〕109號)有關規定
第二條本評審條件中所指“安全工程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在國民經濟各部門、各行業中從事安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推廣,安全工程設計施工、安全生產運行控制,安全檢測檢驗、監督監察、評估認證,事故調查分析與預測預防,安全工程專業教育與技術培訓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本評審條件適用于從事以下五類工程技術工作的人員:
(一)勞動安全工程
生產場所易燃、易爆、易塌落及其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的環境、設備或物質的監測、控制技術,危險品儲運的安全控制技術;危險源、事故隱患的識別、評價、分級技術;勞動安全工程技術研究,勞動安全工程設計、施工和評估及與此有關的實驗測試研究;勞動安全防護用品研制、開發;勞動安全技術標準、技術文件的制訂、修訂和其他有關的技術工作。
(二)勞動衛生工程
生產場所有毒、有害因素的監測、控制技術;職業危害的識別、評價、分級技術;勞動衛生工程技術研究,勞動衛生工程設計、施工和評估及與此有關的實驗測試研究;勞動衛生防護用品研制、開發;勞動衛生技術標準、技術文件的制訂、修訂和其他有關的技術工作。
(三)特種設備安全工程
承壓設備安全工程或起重設備安全工程中的科學技術或信息系統的研究、開發與推廣、規劃設計與實施;安全生產運行控制;檢測檢驗、監控、監督監察與評估認證;事故調查分析與預測預防;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標準、技術文件的制訂、修訂和其他有關的技術工作。
(四)安全檢測檢驗技術
1.生產場所安全生產條件、安全衛生設施、勞動防護用品的特種設備安全性能檢測檢驗和評價方法、技術研究;安全檢測檢驗儀器設備研制開發、標定校準、安裝調試、運行控制和維護維修;安全檢測檢驗技術標準、技術文件的制訂、修訂和其他有關的技術工作。
2.綜合性專職安全檢測檢驗工作。
(五)安全系統工程
安全工程總體規劃與系統設計;安全工程監督與綜合性技術標準、技術文件的研究制定;事故危害預測預防與咨詢建議、事故調查分析與安全綜合評估;安全工程專業教育與技術培訓等。
二、《國家職業分類大典》(99版)安全工程技術人員職業詳細信息
職業名稱:安全工程技術人員
職業編碼:2-02-32-00
所在分類:專業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安全工程技術人員
職業描述:從事安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推廣,安全工程設計施工、安全生產運行控制,安全檢測檢驗、監督監察、評估認證,事故調查分析與預測預防,安全工程專業教育與技術培訓等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
從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進行勞動安全工程技術研究、設計、施工、管理、監測、控制、評價危險源和事故隱患,研制、開發勞動安全防護用品,制定勞動安全技術標準等有關技術文件;
(2)進行勞動衛生工程技術研究、設計、施工、管理,監測、控制、評價職業危害,研制、開發勞動衛生防護用品,制定勞動衛生技術標準等有關技術文件;
(3)研究、推廣承壓設備、起重設備等特種設備的安全工程科學技術,對特種設備進行安全生產運行控制和檢測檢驗、監控監督監察與評估認證,對特種設備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與預測預防,制定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標準等技術文件;
(4)研究勞動安全、勞動衛生和特種設備安全性能的檢測檢驗的評價方法、技術,研制開發、標定校準、安裝調試、運行控制和維護修理安全檢測檢驗儀器設備,制定安全檢測檢驗技術標準等技術文件;
(5)對安全工程進行總體規劃與系統設計,研究制定安全工程監督監察與綜合性技術標準等技術文件,進行事故危害預測預防并提出咨詢建議,進行事故調查分析與安全綜合評估,進行安全工程專業教育與技術培訓。
附件4:2015年度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法律、法規修訂、新增內容的說明
根據2011年以來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修訂情況,為便于考生更好地應考,就《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2011版)內容中涉及的有關法律法規作如下說明。
一、新修訂的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3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7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2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3號)
5.《煤礦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38號)
6.《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38號)
7.《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5號)
8.《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3號)
9.《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3號)
10.《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3號)
11.《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3號)
12.《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3號)
13.《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3號)
14.《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19號)
二、新頒布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號)
2.《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0號)
3.《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3號)
4.《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
5.《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8號),替代《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
6.《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
7.《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0號)
8.《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1號)
9.《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2號)
10.《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7號)
11.《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8號)
12.《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9號)
13.《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0號)
14.《煙花爆竹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1號)
15.《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2號)
16.《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3號)
17.《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4號)
18.《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6號)
19.《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十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7號)
20.《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8號)
21.《有限空間安全作業五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9號)
22.《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公告六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0號)
23.《安全評價與檢測檢驗機構規范從業五條規定試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1號)
24.《勞動密集型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八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2號)
25.《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九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