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建筑施工單位不依法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案
某建筑施工單位有從業人員1000多人。該單位安全部門的負責人多次向主要負責人提出要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單位負責人另有看法,認為建立這樣一個組織,平時用不上,還老得花錢養著,劃不來。真有了事情,可以向上級報告,請求他們給予支援就行了。由于單位主要負責人有這樣的認識,該建筑施工單位一直沒有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后來,有關部門在進行監督和查時,責令該單位立即建立應急救援組織。
分析案例性質。
參考答案:這是一起建筑施工單位不依法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案件。
應急救援組織是指單位內部建立的專門負責對事故進行搶救的組織。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對于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迅速、有效地進行搶救,避免事故進一步擴大,減少人員傷亡,降低經濟損失 具有重要的意義。
《安全生產法》第69條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按照一般原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律不干預生產經營單位內部機構如何設立,這屬于生產經營單位的自主營權的內容。但考慮到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本身具有較大的危險性,容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且一旦發生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都較大。因此,《安全生產法》對這些單位有針對性地作出了一些特殊規定,即要求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
本案中的建筑施工單位有1000多名從業人員,明顯屬于《安全生產法》第69條規定的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情況。但該單位主要負責人卻不愿意在這方面進行必要的投資,只算經濟賬,不算安全賬,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這種行為是違反《安全生產法》上述有關規定的,有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其予以糾正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