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過全國注冊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或經考核認定合格的人員,可以在取得執業資格證書后1年內向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申請初始注冊。
(二)逾期申請初始注冊時,須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
(三)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注銷注冊和不予注冊等注冊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公安部另行規定。
(四)繼續教育是注冊消防工程師延續注冊、重新注冊和逾期初始注冊的必備條件。在每個注冊有效期內,各級別注冊消防工程師應當按照規定完成相應的繼續教育。
(五)申請注冊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初始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初始注冊申請表;(2)執業資格證書;
(3)聘用單位的意見;
(4)縣級或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身體健康狀況證明;
(5)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